问题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标准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1、发行对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2、核准备案: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4、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一)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三)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四)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五)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六)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八)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九)典当行。 (十)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十一)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由此可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条件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值得一提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发行,不然将承担相对应的法律问题,而且这种债券取得相对应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希望这篇文章能解决大家所疑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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