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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是怎样的
释义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提供转让新政策
    1、为全面规范私募债券转让行为,提高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本次是在整合现有私募品种规则基础上,形成的系统性私募债券业务规则体系。因此,《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债券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及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并专设章节从产品设计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可交换私募债券等特殊私募品种提出规范性要求。
    其次,简化转让程序、提高转让效率是本次规则的亮点之一。其主要体现在将交易所转让核对程序前置,在发行前由发行人提交转让条件确认申请,交易所将在十个交易日内对私募债券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预判,以明确转让预期,加快转让流程。在发行完成并办理完毕债券登记托管手续后,发行人再提交转让服务申请材料,交易所将在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为提高效率,交易所也搭建了一套全电子化的操作平台,从材料提交、补充、反馈、决定的每一环节均可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中实时查询并接受公众监督。至此,交易所私募债券的核对效率远超证券市场上相关债券类产品。
    同时,本次制度设计结合其私募债券的产品特点,充分体现出市场化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在市场化机制安排上,
    1、降低私募债券发行转让门槛,不设发行人财务指标等量化条件;
    2、交易所转让核对的关注点是信息披露完备性,并不对发行人经营能力、债券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3、存续期不对定期报告和评级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要求,仅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4、允许采用非标准化产品设计,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选择权条款、增信措施等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灵活自由选择。在风险防控方面,
    1、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投资,仅允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并同次债券的投资者人数限制在200人内;
    2、强化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安排,全面规范受托管理人职责及持有人会议程序,最大化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
    3、完善信息披露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原则与披露要求,进一步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四是优化私募债券停复牌规定,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异常交易行为。
    二、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私募债券投资?应当如何参与?
    交易所对私募债券的发行及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法人和合伙企业、QFII和RQFII、社保年金以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私募债券买卖,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受合格投资者范围的限制,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
    上述合格投资者如希望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需要向其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认购及交易权限,证券公司将核实投资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全面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与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后,开通相关权限并向交易所进行报备。但对于直接持有或者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豁免权限开通申请,将直接成为合格投资者。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整体运行平稳,但部分发行人违约事件也逐步浮现,投资者应当打破刚性兑付的习惯性思维,审慎选择投资类型,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私募债券应当做好充分的风险识别和管理工作,警惕投资风险。对于出现违约风险的私募债券,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的态度,采用市场化和法制化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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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