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级法院可以撤销下级法院的决定吗 |
释义 | 上级法院在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予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如下: 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综上所述,对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撤销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可以由原判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或者在上诉审判中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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