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般是由证券交易所作出的。 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债券终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况: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在这些情形下,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债券上市,并由相关各方办理善后事宜。 一、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