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私人教育机构的办理流程如下: 1、填写办学申请报告,写清指导思想、宗旨、形式、地点、招收对象、收费标准、专业名称、经费投入、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 2、准备举办者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原件、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举办者要具有本市户口以及健康证明; 3、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健康证明; 4、发展规划、拟定教材样本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拟聘教师学历、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健康证明; 5、具法律效力的自有或租借期不少于二年的租借设备、场地房屋契约,备齐材料去教育部门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