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罪审判实践与案例分析 |
释义 | 不当得利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行为,应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要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受益人善意时应返还现存利益,恶意时应返还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受益人善意后变恶意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法律分析 一、涉嫌不当得利如何判刑 1、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当得利方不返还所得的,损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当得利的利应该如何返还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行为。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善意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其返还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而对于恶意取得利益的受益人,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在返还时该利益已减少或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对于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以上是对涉嫌不当得利如何判刑的法律规定和返还原则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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