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要多久 |
释义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可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手续齐全,手续有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协议一式三份、三个月以内的两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男女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协议需要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只要男女双方自愿、手续齐全、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形式合法那么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两个人共同去法院调解离婚,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有的法院对于双方自愿、对财产、孩子都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开放绿色通道,可以很快出具民事调解书。未开发绿色通道的则要走法院的庭审程序。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原则上6个月,特殊情况会适当延长。在这里杨丽萍律师建议大家:若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又没有财产及孩子抚养纠纷的,可共同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一、异地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吗 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如果双方自愿,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先补领男方的结婚证再办离婚,也可以直接持女方的结婚证(男方需书面声明不需补领结婚证)来办理离婚登记。一般离婚手续的规定大概就是这样了。一、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居民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须盖有公安部门的公章。请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与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2、香港和澳门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5、外国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7、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8、照片。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相同,建议使用背景为红色或蓝色的彩照)。特别说明: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及子女安排应谨慎考虑、妥善安排,离婚后需要更改和补充协议的,不在本处办理。二、离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三、离婚登记程序男女双方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必须共同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书、协议书-登记、发证。 二、没登记离婚还用先登记在离婚吗 没登记离婚用先登记在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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