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机事务中心机构设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农机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卫、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机关后勤、综合治理、普法、计划生育和会议组织。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党建、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协助中心党组抓好下属班子建设及干职工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干职工培训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科技人员的管理、职称申报。 (三)计划财务股。拟定年度经济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负责农机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财产管理,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与保管;指导农机基层单位的财务工作。 (四)农机技术与项目股。协助编制农机行业发展规划;拟定农业机械化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研究拟定有关农业机械化科技政策,组织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机械行业职能技能开发;承担农机项目的论证、报批和管理;负责农机购机补贴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协调农机学会工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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