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所以,如果公司赔钱了,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如果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则股东与公司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