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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
释义
    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是以强凌弱、满足个人欲望为动机,以任意殴打他人为手段,违背道德观念。使用凶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轻伤,应根据行为方式、结果、时间、地点、处置伴随情况和行为人表现等综合判断恶劣程度。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前提是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
    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大多并非毫行为人自己认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认为是理由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多为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荒唐,逻辑混乱,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即一般道德观念中的所谓“强盗逻辑”,或者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打他人的理由,这也就是本罪之所谓的“寻衅”。
    二、随意殴打他人规定是什么?
    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既可以是赤手空拳殴打他人,也可以用棍棒、砖块等器物殴打他人,还可以是并不与被殴打人发生身体接触,而用石块、砖瓦等投掷被殴打人,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攻击性较强,极易致人伤亡的凶器殴打他人,如枪支、管制刀具等,我们认为,此时行为人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凶器明姐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死、伤害他人的故意,巳经超出了寻畔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即由流氓动机所支配的寻畔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使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似也应根据具体案情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
    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应以造成他人轻伤为限,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我们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对此问题,我们将在后文关于本罪的司法认定中予以论述。
    在具体流氓活动中,认定情节是否恶劣,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行为的方式与手段;
    行为的结果与后果;
    行为的时间与地点;
    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随意的殴打他人将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因为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寻衅行为当中的一种,所以应当是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惩罚,当然的前提必须是能够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
    随意殴打他人是一种以强凌弱、滥用力量的流氓行为,常由耍威风、发泄情绪等不良动机驱使。这种行为通常以随意殴打他人为手段,可以是赤手空拳或使用器物,甚至投掷物品。如果行为人使用致伤凶器,如枪支或管制刀具,其行为已超出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应被视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所造成的后果,如轻伤、重伤或死亡,应根据具体案情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判定行为是否恶劣时,需考虑行为方式、结果、时间、地点、对伴随情况的处置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前提是符合刑法中相关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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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9: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