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新余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如何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新余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受理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十七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