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及财产、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