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顺序继承人去世后,财产的继承权属于谁?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死者财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予以照顾。同时,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若无有效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顺位继承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一、全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财产由谁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财产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具体的理由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比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若是某公民在死亡时,名下有合法的财产,那么在处理这些财产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死者是否留下了有效的遗嘱,若是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顺位继承原则来处理遗产了。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财产继承的顺序和原则。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放弃继承权,那么财产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遗产分配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给同一顺序继承人,但对于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予以照顾或多分。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处理遗产时,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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