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 |
释义 | 本文讨论了结婚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以及彩礼返还的法定性。彩礼具有强烈的风俗习惯特征,应该根据婚姻双方及收受款项一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处理。彩礼给付时间一般应从男女之间协商婚姻开始,直到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为止。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情况,彩礼不予返还。在双方离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与返还。在同居期间,彩礼是否返还应该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公正。 法律分析 一、关于结婚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三金给予的时间。如果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三金首饰,并且符合赠与合同的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的特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三金就不属于彩礼范围,而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如果是按照本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男方购买三金等首饰赠与女方,这种情形下的赠与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三金属于彩礼的范围。 彩礼具有很强的风俗习惯的特征,具有很强的习俗性。应该根据婚姻双方及收受款项一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的方式进行处理。 从彩礼的给付时间上看,一般应从男女之间协商婚姻开始,直到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为止。但是也要结合民间风俗,有些地方在婚姻登记之后、婚礼举办前这一特定的时间内为促成婚姻目的的财产给付,仍应认为是彩礼的给付。 二、返还彩礼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彩礼返还以当事人是否为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的依据,对于彩礼能否返还具有法定性。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双方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与返还。 (3)双方登记结婚,婚前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根据实际给与返还。 由上述可知,尽管可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是毕竟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被告非因为彩礼而导致生活非常困难,所以不得请求返还彩礼。 故此,“彩礼”的返还,涉及到各地的习惯、风俗,有时,返还与否与数额,有时也要看法官的经历及自由心证;试想一下,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之名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当事人再以“未登记结婚应退还彩礼”显然不公,且同居生活期间,也许这些彩礼早已消费殆尽,很难举证。因此,我们应该综合各种因素,衡量自己的诉请。 拓展延伸 彩礼返还的法定性:给付彩礼后是否可返还? 彩礼返还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虽然《民法典》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疑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满二年的;(三)双方未共同生活;(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满一年的;(五)其他应当返还的情形。”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然而,一些实践中的案例显示,虽然当事人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但彩礼仍然无法返还。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可能因为地区、习俗、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这使得彩礼返还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因此,对于彩礼返还的法定性问题,虽然《民法典》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需具体分析具体情况,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结语 彩礼的返还问题需要考虑双方的情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三金首饰,并且符合赠与合同的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的特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三金就不属于彩礼范围,而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如果是按照本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男方购买三金等首饰赠与女方,这种情形下的赠与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三金属于彩礼的范围。彩礼具有很强的风俗习惯的特征,具有很强的习俗性。应该根据婚姻双方及收受款项一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返还彩礼的法定性也需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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