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施工索赔的原因包括: 业主违约。业主违约常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施工,使工期拖延。 2、由于筹备时间短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致使工程延期开工,施工过程中不能连续均衡有效地组织正常施工。 3、业主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如果业主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与协议条款不符,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规定不符,到货日期早于或晚于规定的协议时间等,都有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 4、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任意拖延支付工程款。 5、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应由业主负责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定。 6、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工作错误及对承包商施工的项目进行苛刻检查。 (二)合同调整。合同调整是在实施施工合同所确定的目标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调整的实质是对其修改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 (三)合同缺陷。合同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现会有如下问题: 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合同条款中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预测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互为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和条文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和解释要求不一致。 4、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的风险。 施工索赔是建筑承包企业因发包单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损失经济利益,而对发包单位索取赔偿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招标单位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包企业增加了工程费用或延误了工程进度,承包企业根据合同文件中有关条款,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招标单位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工期损失。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工作。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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