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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妻子坐丈夫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要列丈夫为被告吗?
释义
    一、妻子坐丈夫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要列丈夫为被告吗?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如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
    另在现实生活中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他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其在执行雇佣事务或帮工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雇主或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解释》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一般由雇主或被帮工人作为被告,只有当雇员和帮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或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处的状况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来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为了能更准确地确定被告,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分别简述归纳如下:
    1、车主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人可以作为被告,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客运出租车所属单位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买卖车辆未过户的,名义车主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买卖未经年检车辆的。
    7、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是被告。
    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被告。
    另,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三、交通事故诉讼流程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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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