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修改亮点及解读 |
释义 | 法律分析:总则编亮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3、失能老人须监护;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物权编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合同编亮点: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人格权编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1.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2.预防性骚扰;3. 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4. 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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