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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拾得人是有权占有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拾得人是否享有占有权的问题以及拾得人的义务和责任。拾得人可以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并享有占有权,但同时也有报告义务和保管义务。在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并且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拾得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和责任,权利人有权向其追偿。
    法律分析
    一、关于拾得人是否享有占有权的问题,通说主张拾得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区分对遗失物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肯定对遗失物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有助于防止法理在逻辑上产生矛盾,并为对遗失物管理人的积极道德评价提供基础。此外,明确对遗失物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便于有关规则的适用和设立。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拾得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拾得遗失物是善意占有吗
    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占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拓展延伸
    拾得遗失物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财产中捡到的物品,如钱包、手机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那么,拾得遗失物是不是善意占有呢?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给权利人。但是,如果拾得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应当将该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主张悬赏的,给予悬赏金。因此,拾得遗失物并不一定就是善意占有。
    另外,《民法典》第315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拾得人将拾得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不一定就是善意占有。
    综上所述,拾得遗失物并不一定就是善意占有。如果是善意占有,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
    结语
    拾得遗失物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关键在于拾得人是否进行了无因管理。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则拾得人有权占有该遗失物,即使该遗失物最终被他人占有时,权利人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拾得人无权占有。同时,拾得人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以及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民法典对于拾得物的善意占有和无权占有、拾得人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防止法理在逻辑上产生矛盾,并为对遗失物管理人的积极道德评价提供基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八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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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