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 |
释义 |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是什么?《安全生产法》共分7章9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律在哪些范围内有效。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对于正确执行《安全生产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由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就可以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作以下界定: 一、首先,它规定了《安全生产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这里的领域,就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下层和上空。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就是说,凡在我国行使主权的空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由于一般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统称产业,我们下面就按着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来划分一下,界定一下《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一产业,其划分范围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狩猎。至于矿业,有的国家列入第一产业,有的国家列入第二产业。按照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仅指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各国的划分范围也不尽相同,一般指以第一产业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制造或精炼的产业部门。按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二产业指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等)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发展提供基本服务的部门,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这个概念由新西兰经济学家费希尔和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上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先后提出,即被广泛采用。按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参与第三产业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计算的第三产业,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质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以上就是三个产业所包括的范围,也可以理解为“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三、值得注意的几点: 1、由于《安全生产法》在上述第二条中强调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在农业中从事个体种植、养殖业的农户和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但不构成“单位”的,应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2、由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有其特殊性,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上述这些方面的安全工作,原则上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具体要求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规定。 3、关于消防安全,毫无疑问应适用《消防法》。但是《消防法》又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这些方面消除工作的具体要求又从《消防法》中划出,划出的部分适用于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例如: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就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是,在这些部门中除上述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如公路和铁路的修筑、站房建设;航道疏浚及码头建设;航空港建设以及车辆、船舶、飞行器制造企业等的安全生产仍适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其调整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表明: 一是调整地域方面的范围; 二是生产经营主体的调整范围; 三是对生产经营行业的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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