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伙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
释义 | 1、我们是团伙吗?本案中你们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多人犯罪,如果罪名认定是寻衅滋事罪,则有可能认定你们同共同犯罪。但是,就您描述的案情来看,你们明显不构成共同犯罪,你们并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你到派处所后一直都是想缓和矛盾、避免争执的发生,如您所述如实,派处所又有监控录相,您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2、我妨害了什么公务?正因为你们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才将我们的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你们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现在也不会对你们以妨害公务罪来处罚。 3、公安办案的程序对吗?据您所述,您堂弟A属于受害人,其被打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并且在堂弟B产生误解时,公安机关应该文明执法,就相关情况解释清楚,避免误会的发生。但是现在与公安机关来讲道理恐怕也很难讲清楚,一味的争执于这一点未必会有好处。以后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现在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说明公案机关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您可以等补充侦查结束,看检察院是否决定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则你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也不用聘请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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