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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和认定要素。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主要考虑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和作案对象等情节,可根据刑法规定确定基准刑,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减刑期。认定罪行需考虑行为方式、危害结果、时间地点和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法律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行为的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和作案对象等情节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或拘役;如果造成人员轻伤,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项危害情节,基准刑增加六个月。如果致人轻伤,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一名轻伤人员,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若损毁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基准刑也会相应增加。此外,作案对象为特殊人群、损毁救灾物资、以自残、自杀威胁、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情节存在时,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严重程度需要考虑行为方式和手段、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时间和地点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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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