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解除关系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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