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贷中要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
释义 | 1.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2.出具规范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用词准确。 3.留存交付凭证。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4.约定利息时按国家规定的合法利息执行。 一、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债务纠纷诉讼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债务纠纷诉讼要提供的证据有: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借款合同、借条、收据、付款、付息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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