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法院是否继续进行调解? |
释义 | 上诉二审可以和解,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条件的应予准许。 法律分析 上诉二审可以和解,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 拓展延伸 二审法院对调解继续进行的决定权归属问题 二审法院对调解继续进行的决定权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体系中的权力分配和程序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解。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然而,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解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因此,二审法院对调解继续进行的决定权归属问题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这一问题的解决,既需要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也需要法官的专业判断和公正执行。 结语 二审法院对调解继续进行的决定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和公共利益等。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助于达成和解、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官的专业判断,以确保权利的平衡和公正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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