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领取金额标准 |
释义 |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满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增发失业保险金。增发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一、怎么申请领取失业金 申请领取失业金有以下步骤: (一)确认自己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二)去参保单位领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去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并填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有以下几条: (一)失业者在劳动期间办理了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 (二)失业不是因为本人自己的意愿;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而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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