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没有取得 房产证 的 房产买卖合同 是否无效这个问题,近些年,对于民事合同,司法实践中有更加注重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趋向,基于此点原因,在适用法律时,往往也可能有所突破。比如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7条的规定中“不得转让”的理解,现在有很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解释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不予办理登记”,但这并不是直接认定双方 买卖合同 无效的理由。 关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各地法院也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比如 上海 市高院在《关于审理“ 二手房 ”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提到以下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 的买方在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 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 债权转让 是 合同法 赋予 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外,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买卖,还有一种解读是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