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协议保密条款的例外情况 |
释义 | 合同协议保密条款例外情形:1、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披露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评价结果;2、商业秘密变为普通大众可获取的资料;3、接受方已熟知商业秘密资料;4、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5、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法律分析 合同协议保密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2、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3、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到商业秘密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 5、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拓展延伸 合同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 合同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利益赔偿等形式,旨在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违约责任的大小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受到法律的限制。赔偿机制则是指当一方受到损失时,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合同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的设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结语 合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的要求,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评价结果需要公开披露,以便公众查询和企业宣传。此外,如果商业秘密已经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接受方在收到商业秘密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或者资料是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或者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保密条款也不适用。在合同协议中,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的设定对于维护合同有效性、权益保护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可靠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于企业在从事商业贸易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当私募投资者对企业产生兴趣,需要进一步深层次了解企业,确认投资意向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资者了解企业商业秘密时所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称为私募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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