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住宅新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2005年5月31日之前的普通住宅标准以及普通住宅与普通住房的区别。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个条件。在海南省,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两个条件。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享受优惠政策的 法律分析 在2005年5月31日之前,各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和直辖市政府都各自规定了普通住宅的新标准。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二、什么是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两者不能混瑕。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指单套住房。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在海南省,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两个条件。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 三、普通住宅有哪些特点 未采用标准高的建筑装修 无空气调节系统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术语对高级住宅的解释: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张锡虎教授级高工对该规范中条文的分析:由于条文中的用语是和而非或,因此高级住宅应该是同时具备建筑装饰标准高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因建筑装修标准高的定义比较模糊,由此可见普通住宅的最大特点就是无空气调节系统。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拓展延伸 普通住宅是指居住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普通住宅市场,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根据《住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的新标准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1. 住宅结构:住宅结构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房屋的稳定性。 2.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房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3. 环境污染:住宅周边环境应该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保证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4. 配套设施:住宅周边配套设施应该齐全,包括公共交通、商场、学校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5. 价格合理:普通住宅的价格应该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在制定具体标准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应该按照网签价格的80%作为标准进行备案,不得超过网签价格的1.5倍。上海市规定,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应该按照网签价格的90%作为标准进行备案,不得超过网签价格的2倍。 总之,普通住宅的新标准是多方面的,包括住宅结构、建筑材料、环境污染、配套设施以及价格合理等方面。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普通住宅市场,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结语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不等同于普通住房,两者不能混淆。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个条件。在海南省,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两个条件。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的最大特点就是无空气调节系统。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t第二十二条\t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t第四十三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十八条\t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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