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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的形式都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反担保的三种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以及留置和定金不被视为担保方式。反担保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为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物权的内容包括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担保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追及权以及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反担保通常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除在担保方式之外。具体表现为:
    (一)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四)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
    (五)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六)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二、反担保要符合那些要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担保物权的内容
    (一)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三)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拓展延伸
    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的一种方式。反担保要符合以下要件:
    1. 反担保合同必须成立:双方必须签订明确的反担保合同,并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责任等。
    2. 担保人必须是债务人信任的人:担保人必须是债务人信任的人,或者是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否则可能会影响反担保的有效性。
    3. 担保财产必须合法: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必须合法,且不能是违法的财产。
    4. 担保金额必须符合规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必须符合规定,且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金额。
    5. 担保期限必须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期限必须明确,且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期限。
    6. 反担保方式必须符合规定: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必须符合规定,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7. 反担保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反担保合同必须经过公证,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反担保合同不符合上述要件,可能会导致反担保无效,担保人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提供反担保时,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认真阅读反担保合同,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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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6: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