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温补贴试用期有吗 |
释义 |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只要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高温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可以享受岗位津贴。 法律分析 一、在试用期内,有高温补贴吗? 在试用期内享有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津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高温天气被安排工作的,无论是什么身份的职工,用人单位均应当发给高温补贴。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高温补贴主要适用于高温作业环境下的劳动者,目的是保障他们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健康和安全。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职工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要而规定的时间,试用期员工不属于高温作业环境下的劳动者,因此不适用高温补贴政策。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时会安排员工在室外工作,或者在高温环境中加班,这些员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因此,高温补贴是否包括试用期员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健康和安全,按期支付高温补贴。同时,试用期员工不应包括在高温补贴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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