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押有什么法律后果 |
释义 |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押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民法典》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规定如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民法典》优先适用于《民法典》。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统一性。 3.关于权利质押的特别规定 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 1、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股权进行质押后不得还在那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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