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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自由应当受到来自两方面的限制
释义
    一是合同自由不能损害合同之外第三方包括国家、社会的正当利益;二是合同自由应当以正当方式行使,也即合同自由不能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这里主要讨论后者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自由为什么受到这样的限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与人的属性和交易费有关。第一,人的双重性。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具有双重属性,人是自私的、自爱的,同时又具有的同情心、有利他动机,因而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与制度的伦理密切相关,当一个民法典制度违背社会的伦理要求时,其最终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第二,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对于民法典功能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环节,一是合同缔结,二是合同履行。首先,如前所述,应当尽量减少交易费用。由于合同双方地位不一样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合同缔结方面存在查清交易事实、交易双方谈判等费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督促、监督对方履行等费用,降低交易费用的最好选择是要求交易者诚实、信用,诚实指交易者应当将可能会对交易的产生影响的事实作真实说明,对有关情况要主动披露,那么作为交易者需要披露哪些信息呢?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无论产权怎样安排都不会对效益产生影响,而如果存在交易费用则另当别论,此时要产生效益需要将产权配置给交易费用最高一方,而将义务留给交易费用较少的一方,按此观点在澄清事实方面需要付出较少交易费用的一方有披露义务。信用则指一旦达成交易,交易者必须遵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诚信原则由此成为民法典的又一个基本原则。为降低交易谈判费用,格式合同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在格式合同下,交易双方无需谈判,需要付出的交易费用是制定格式合同的成本。但是采用上述降低交易费用的措施,又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在格式合同要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效果一般需与行业垄断,而这会威胁到合同自由面,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护交易者的利益,使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二是合同绝对履行是否会损害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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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7: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