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承诺的相关法律知识 |
释义 |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撤回,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民法典》未具体规定单方允诺,但在国际上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在现代契约社会中,单方允诺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 法律分析 单方允诺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当然,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撤销允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馈赠。 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单方面设定义务,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请求。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在现代契约社会,单方允诺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承认和保护,许多国家民法中都有关于单方允诺的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将“单方允诺”单列一章,与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并列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其第1987条至第1991条就是关于单方允诺的规定。再如《德国民法典》也在第二编“债的关系法”中对单方允诺的典型形式悬偿广告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单方允诺的具体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已出现了因单方允诺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也列载过典型的单方允诺纠纷案件。 结语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得随意撤回。若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原则,民事主体可自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单方允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我国《民法典》未具体规定,但国内外法律均对单方允诺加以承认和保护。因此,当事人应恪守信用,不得轻易撤回允诺,以防止损害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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