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机关,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 什么证据链?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这是对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要通过调查取证不断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性质、合理追究责任。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直接影响着纪委监委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另一方面更是直接影响着对被调查人的下一步处理,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慎之又慎。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审理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不全面,轻则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特别是如果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问题的,还可能予以国家赔偿。所以,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而且是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不仅调查部门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审理部门身负审核把关职能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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