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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拆迁流程及细则
释义
    拆迁流程及细则具体如下: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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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