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人张XX进行设计时违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便将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且未在六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XX作为设计人员,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