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员工窃取公司客户资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吗? |
释义 | 离职员工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客户资源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通常情况下,客户信息还包括交易产品、需求数量、价格政策、结算方式等,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客户名单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第三方无法掌握和知悉,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得经济效益,长期稳定地占据市场。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怎样的? 双方确认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流程或制作方法、技术参数、工艺配方、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配方、样品、数据、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信息、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和统计资料等信息。 乙方认识到保守商业秘密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对企业的所有商业秘密,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企业的义务和得到企业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企业职工或企业的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故意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漏; 3、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6、不得随意复制或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企业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8、如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他人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二、什么是商业机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所有人予以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外延上,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两大类。技术秘密是有关实用性技术方案的商业秘密,而经营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但与技术无关的秘密信息,例如客户名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列举的商业秘密包括:生产方法、化学配方、图样、模型、营销方法、分配方法、合同格式、商业设计表、价格协议细节、消费者情况介绍、广告策略、供应商或顾客名单、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 三、带走的公司客户资源是合法的吗? 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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