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签定保守和禁业限制协议人员一定是企业高管吗? |
释义 | 除了银行高管频繁跳槽外,一些信贷人员、柜员也大量跳槽。有人认为只有企业高管才可以签订保密和禁业限制协议,普通信贷人员和柜员不属此列。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再次,看银行普通柜员和信贷员掌握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禁业限制协议人员必须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一个必要前提要件。要弄清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要搞清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真正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商业秘密内容完全一致。详细解释更加明确: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条文,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一条文,银行的经济效益的取得,主要是存贷款的利息差,存贷款信息不就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吗这完全符合第二个“本规定”的解释。再次,银行信贷员和柜员的存贷款信息是权利人采取加密措施的,银行以外的哪一个人能取得该银行的存贷款信息呢这符合第三个“本规定”解释的条件。最后,信贷员和柜员掌握的是银行的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不就是是第四个“本规定”所包含的内容吗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严谨规定和银行信贷员和柜员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实际,用人单位怎么不可以与他们签定商业秘密和禁业限制协议呢,怎么可以武断的说银行签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禁业限制协议人员一定是企业高管呢因此,银行签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禁业限制协议人员一定是企业高管的论调,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商业银行业既要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跳槽权,又要保障用人单位作为“权利人”应得的保守商业秘密权;,既要依法要求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两年内禁业限制,又要依法保障劳动者遵守禁业限制约定,获得禁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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