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
释义 |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2、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分配红利。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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