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职工意外还是工亡的认定 |
释义 | 张三是甲公司职工。2021年8月27日18时,张三在上班中间休息就餐时感觉胸部疼痛并告知当班同事,晚22时30分,再次发生胸部疼痛,再次告知当班同事,并给公司领导打电话要求派人替换。 后单位同事李四当晚22时40分替换张三上班,张三即回单位宿舍休息,28日凌晨3时许张三再次发生胸部疼痛,紧急向宿舍同事发出求救,同事为其找药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同事及120救护车赶到后,确认张三已经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心脏猝死。后张三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认定: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三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张三在上班时向工友说自己不舒服,并不能证明其当时就已经发病,根据医院的出诊记录和急救出诊医生的调查笔录,证明死者是在凌晨3时左右发病。张三下班后在宿舍突发心脏病死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关于此案,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正确吗? 答案是否定的,后张三的家属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当地法院,经法院审查支持了张三家属要求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 关键的48小时如何认定成为了认定的核心。这个标准需溯源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张三在上班时间先后两次因身体不适,并最终不能坚持上班,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后在宿舍死亡,医院及医生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张三在死亡前虽未经过医学诊疗和救治,但其作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人,对其自身身体状况和病程发展无法作出准确预判亦属合理;其死亡的单位职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