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买卖合同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及合同成立的要素。根据买受人先行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需要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也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确认成立。付款方式应明确,违约情况需注意,并可附加合同附件。 法律分析 一、买卖合同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是什么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同成立的概念以及合同成立的要素: 1、合同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由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 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 (3)批准成立。 最后,买卖合同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有分期付款和全款两种方式,如果是分期付款需要写清楚每一期的付款金额和起止时间、付款方式,如果是全款,需要写清楚付款方式,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买卖合同的违约情况和不履行情况,必要的时候需要增加附件合同。 结语 总结起来,买卖合同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包括先行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等情形。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可以通过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等形式实现。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付款方式、违约和不履行情况,并可能需要增加附件合同。以上是对买卖合同特殊动产履行顺序和合同成立要素的简要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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