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采购合同无效的概念: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采购合同无效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讳法性,是指讳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和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日确认无效,将且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采购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