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有关规章,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老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老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老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老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置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给予老师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法律依据:《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办法》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老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置。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老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老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老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老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置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老师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