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罚款罚金税前扣除是不允许的? |
释义 |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 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罚款和罚金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一种代表行政违法,而另一种就代表着犯罪。可是,本身就是因为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才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下达罚款罚金通知书的,如果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税前扣除,就会使得事情的性质进一步的加重,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都必须要清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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