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
释义 |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公安机关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时候有权查封账号或财产。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冻结。 安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规定如下: 1、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2、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3、 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4、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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