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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方式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学生入学信息的收集和备案、学校审核学生入学资格以及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对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并签署家长的意见;对于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需要提供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原件。此外,大连市还规定了转学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学生家长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转学学生
    法律分析
    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2. 学生入学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3. 学校审核学生入学资格。
    4. 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时,须凭居住证明、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同时提供有家长签字的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学校存档)。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学生与家长亲子关系,须提供家长结婚证、学生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原件。原则上要求户口簿与房屋产权证一致,因特殊原因两证不一致,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父母离异者,以生效判决或有效离婚协议中,对孩子享有抚养权一方的居住证明、户口薄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时,除以上证件,须提供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对无房产而租赁房屋居住者,须提供与《大连市居住证》一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二、转学的规定
    本市转学程序:学生家长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家长持该表及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先后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核办。
    从外地转入我市,学生家长持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户口薄、居住证明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到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核办。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报到入学。跨省转学的,待学生入学报到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从本市转到外地的,家长持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转学联系表》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学生入学。
    拓展延伸
    根据大连市教育局发布的《大连市中小学生转学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这些情形包括:
    1. 学生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经大连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
    2. 学生确有特殊理由,经大连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 学生经大连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此外,学生转学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学生具有大连市户籍;
    2. 学生具有相应的学籍;
    3. 学生未在中途辍学;
    4. 学生未超过法定入学年龄。
    学生转学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学生转学后,其学籍将随迁,学生应当携带原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到新学校报到。
    结语
    以上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方式包括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学生入学信息的收集和备案、学校审核学生入学资格以及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对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并签署家长签字;对于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则需要提供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原件。此外,学生转学也有相应的规定,包括转学程序、转学材料和跨省转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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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