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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自建房可以获得房产证吗
释义
    本文讲述了购房者可以通过房产交易获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办
    法律分析
    购房者通过房产交易可以获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也就是说农村自建房是可以获得房产证的。那么,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如何办理呢?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服务)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拓展延伸
    农村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需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承包期限、产量、质量、价款等事项。
    2. 土地登记:承包方需前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权属证书等文件,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土地登记证。
    3. 房屋产权登记:承包方需前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调查表、房屋权属证书等文件,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产权证。
    4. 发证: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产权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产权证。
    5. 公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在颁发后,需在发承包方所在地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地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 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领取后,需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总之,农村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公示和备案等环节。在办理过程中,承包方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后,才能领取到相应的证书。
    结语
    购房者可以通过房产交易获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产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办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等。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流程包括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等步骤。最后,建房户可以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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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3: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