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
释义 | 该通知规定了参保人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要遵循的程序和所需携带的材料。主要思想是提醒参保人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免因漏办或错误操作导致无法顺利转移。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对于在实施该通知之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按照以下指引进行: 1、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分局打印一份《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带《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流程进行办理。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前了解转移接续政策,以便在办理手续时能够顺利办理; 2.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 3.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了解具体的转移接续流程和步骤; 4. 按照流程,完成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参保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分局打印一份《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带《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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