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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才算常住人口
释义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口登记为常住人口:
    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2、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乡、镇、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房屋拆迁常住人口计算: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3、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4、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5、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6、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7、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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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