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迁出后是否还可以找原先的派出所办事?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 房屋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但是具体的办理变更您应当前往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办证中心进行办理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我已经离婚了,前妻一直不迁户口,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强制迁出我的户口本? 离婚后一方拒不迁出户口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户主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给对方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对方一人名字户口本。或者向法院请求协助。《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请问异地户口迁出可以委托朋友代理吗? 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明和委托文件就可以为他人办理迁户手续;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后,该男子迁出户口,旧户口本上有迁出信息。但是,如果旧户口本换成新户口本,旧户口本迁出的信息会出现在新户口本上吗? 离婚后户口本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公民因离婚引起户口变动,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请问:出生证明正业和副页都变了,派出所不增加以前的名字,该怎么办? 更改姓名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公安机关有权不予办理,对公安派出所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因为双重户口,所有的户口都被注销了,派出所不给重新入户,该怎么办? 双重户口被派出所都注销掉,不能回复。所谓双重户口,是指一个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户口。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销双重户口注销只需带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而且在办理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只要拿着这份证明,可以更改驾驶证、毕业证等相关个人信息。因公安部已经开始对双重户口实行全面清理,为避免工作人员将欲保留的户口注销,建议拥有双重户口的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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